云南借款夫妻欠款8万逾期未还 70天滚出3万余元利息

10.07.2015  01:41

    为了买房子,冯某和蒋某在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下,向云南长恒投资发展公司借款17.3万元,因其中8.65万元未按时还清,70天时间竟“”得高利息3万余元。9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冯某和蒋某是夫妻,因购买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中产.花香四季”楼盘房屋,两人向云南常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173000元,还款分两期,第一期为2014年6月17日还款86500元;第二期为2014年12月17日还款86500元,若冯某和蒋某按时归还借款,则无息,否则将按未偿还金额每天0.5%计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中产房屋公司为冯某夫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责任证担保。同日,中产房屋开发公司与两人签署了《反担保合同》约定,若中产房屋公司为两人承担了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两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原告向常恒公司支付的借款、违约金、各项损失及原告向被告追偿时发生的所有费用。

    庭审中,中产房屋公司表示,去年6月,冯某支付给常恒公司86500元后就没有再向常恒公司还款,今年2月25日,依合同的约定及常恒公司的要求,中产房屋公司代冯某向常恒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6500元及逾期70天的利息30275元,共计116775元。因中产房屋公司多次追偿无果,遂将冯某夫妇诉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共同支付人民币131775元。

    “我们愿意偿还剩余的86500元,但不承认利息部分。”两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每天0.5%计息已经超出银行同期利息4倍,属高利贷,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产房屋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关于利率0.5%是有附带条件的,如果冯某夫妇在约定日前还清欠款就不会产生利息,且损失已经产生,中产房屋公司实际已经帮冯某夫妇偿还了3万余元的利息,因此利息部分不能简单认定0.5%,也不能以是否超过同期银行4倍来认定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庭审后,因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