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信访局关于本机关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12.01.2015  12:20
 

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 〔2014〕3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派遣单局长出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出差由局长审批,科室人员出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州内出差未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到县城所在地的交通费,到乡镇的交通费按属地县标准执行。

三、除当天往返的,必须提供在限额标准内实际发生金额的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派遣单、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凭证附件,不能提供刷卡凭条的,需本人在住宿发票上标注情况说明。

四、不得转嫁差旅费,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报销及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五、由基层单位接待的,按规定交纳食宿费,没有标准的按100元∕人∕天(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交纳伙食费。

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途中往返发生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七、未尽事宜,参照州财政局大财行〔2014〕395号、大财行〔2014〕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大理州 发布人:53290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