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时遭遇的“非政府信息”类型你不得不懂

08.12.2014  12:15

                                                                                                          信息公开申请时遭遇的“非政府信息”类型你不得不懂
           

          编者按:该文对“非政府信息”的类型进行了总结,编者要说的是,其实实践过程中还远远不止这六种,如党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已经扩展成为不予公开的另外一种常见理由。公众理解和条例规定之间的巨大反差,谁之错?!看来该条规定是时候修改了。

          申请信息公开为何一半失败?北京成功率仅43%法官剖析“六类误诊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至今已逾6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公民了解政府运行、获取有用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

          近3年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量逐年递增,达到逾100余万人次。“不过,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成功率并不高,北京仅为43%。”海淀法院法官沈李平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因而不在公开的范围。

          1.咨询≠政府信息叶某在楼下摆桌子散发广告,上楼取广告传单时,该区城管执法局正好进行路面占道经营检查,遂将叶某的桌子作为无主物带走。叶某不服,想到法院起诉城管执法局,但又觉得证据不足,近日遂向城管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沈李平法官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进一步说,一是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载体,如文件、电子数据等;二是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无需加工、制作的。此案中,虽然城管执法局将叶某的桌子扣押,但这种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需要制作、保存关于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叶某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以咨询的方式对城管执法局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对于这种情形,法官建议叶某直接到法院,针对城管执法局的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城管监察局所在的区政府或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2.内部信息≠政府信息小丁认为一位镇政府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近日向区监察局举报,要求行政问责,并很快得到了回复。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他又向区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区“干部离任审计监察方案”。沈李平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而并非所有政府行为都是对外行为。有的政府行为仅是对内发生效果的,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监察行为。监察,是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种内部监督行为,它的效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评价,并不对外产生效果。此案中小丁要求公开的“审计监察方案”,属于监察机关对内行使监督职责产生的内部信息,不是对外行使行政职责产生的信息,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

          3.刑事侦查信息≠政府信息因为口角发生争执后,李某将陈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结果为轻伤。警方将李某殴打陈某一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了初步调查,但由于证据调取困难,暂未作出立案决定。陈某认为公安局包庇李某,强烈要求尽快立案,遂向公安局提起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公开立案决定书。沈李平法官认为,同样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在其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此案中,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就属于刑侦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沈李平法官建议陈某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符合自诉条件的话,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分析汇总信息≠政府信息热心环保的公益人士小林虽身在北京,但对家乡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河流污染情况忧心忡忡,于是趁春节回乡之际,向家乡的县环保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县“向河流中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名单”,想以此督促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沈李平法官认为,小林关心公益事业的精神值得赞赏,但其做法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如前所述,政府信息应当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信息。环保局虽具有对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但制作、保存此类企业名单,却不是环保局的职责。因为企业超标排放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全部掌握,制作名单无疑是无用之举。如果非要拿出小林希望得到的名单的话,环保局必须进行加工、制作、分析、汇总才能拿出,这显然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由此,沈李平法官建议小林针对个别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直接向环保部门甚至上级环保部门举报,以实现自己的公益目标。

          5.村务信息≠政府信息今年初,村民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对村集体土地进行调整,要求陈某等部分多占多用集体土地的村民腾退土地。陈某不服,认为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程序违法,受到个别人员操纵,遂要求乡政府予以纠正。为了证明其主张,陈某向乡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对此沈李平法官认为,陈某混淆了村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区别。村务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村委会财务开支状况、土地承包情况等。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村集体不是一级政府,而是一个自治组织。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陈某有证据证明乡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那么乡政府仍有公开的义务。

          6.档案馆信息≠政府信息吴老先生是著名的书画收藏家,在“文革”期间受到错误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画被查抄没收。“文革”结束后,吴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画予以发还,但仍有部分字画遗失。吴老先生去世前嘱托儿子吴先生尽力搜寻。由于时间久远,吴先生苦寻不着,遂向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当年查抄字画的清单。而文物局告知吴某,该清单早已移交档案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工作系统,1987年还专门制定了《档案法》。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凡是移交档案馆的档案,均应按照《档案法》规定的时限向公众开放。公众对于开放的档案,可查阅利用。沈李平法官在此提示,文物局移交档案的行为符合《档案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移交后的查抄清单,即属于历史档案,不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吴先生申请政府信息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官建议他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馆申请利用相关清单信息。
      来源:北京晚报2014年12月01日第39版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省网站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