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建住宅需为电动汽车配备或预留安装条件

16.05.2016  11:05

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同日印发的《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除对新建住宅提出明确要求外,《办法》还明确,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个人用户,《办法》提出,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落实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在充换电设施用电方面,《办法》明确,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此外,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成本,且在2020年前执行政府指导价。

此前,昆明市发改委已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形成“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拟定为0.62元/千瓦时,非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拟定为0.72元/千瓦时”方案,目前,这一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批。

记者 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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