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
29.12.2014 12:05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日期: 2014-08-1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53000003401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29.12.201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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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熠 王鹏 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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