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省属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属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云发〔2014〕12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省属企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落实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省属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国企党建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领导班子要注重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党委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加强对新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
(二)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党委主要领导是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主要领导要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监督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带头加强廉洁从业教育,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应该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工作相结合,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视廉洁自律教育,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构建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共同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省属企业党委要切实按照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严格执行《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严格制度,严明纪律,坚决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拨、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等违规问题发生。
(二)坚持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企业拟任用干部在正式任用前,须经企业纪委负责人对决定任用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坚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企业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 。
三、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一)健全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处理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帮扶等办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群众合理诉求。
(二)落实企业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年度计划安排,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领导参加,定点接待职工群众。
(三)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坚持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落实包保责任,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决策、审批前的必经程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五)健全直接联系职工群众报告制度。实行企业领导干部直接联系职工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省属企业党委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切实强化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职代会和党组织的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健全完善监督保障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强化监督,阳光操作,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三)坚持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廉制度,接受群众评议,纳入民主测评内容,述廉内容要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不准以述职代替述廉。
(四)建立健全谈话提醒机制。建立企业党委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制度,听取分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五)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应点名道姓予以通报,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严肃处理。
(六)严格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五、领导支持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省属企业党委应当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认真履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完善企业反腐协调工作机制。配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查办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有效整合企业纪检、法务、审计、监事会力量参与办案。
(三)加强对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究,及时解决问题。
(四)优化完善查办案件工作的服务环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
(五)加强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企业党委要领导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主动关心支持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
六、发挥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表率作用
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
(一)及时掌握领导干部思想状况。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带头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和原则。带头坚决执行《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严格遵守决策原则和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为自己、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或谋取私利。
(三)带头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企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整治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企业领导人员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业务来往等名义,收受本企业、下属企业、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四)强化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下属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评定、薪酬分配、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和重点工程领域,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严格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党委要加大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检查考核机制。企业党委应组织定期自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查党委和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省国资委党委对省属企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还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企业党委应强化对下级党委的检查考核。
(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向省国资委党委、纪委专题报告本企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企业下级党委每年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本企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共云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云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实施意见,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的,按《通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各省属企业党委应根据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人: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