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户籍新政亮点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日前,云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2015年7月1日起实施。6月29日,记者专访云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做出解读。
出台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本次改革立足云南省情实际,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
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个制度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完善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六个突破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坚持惠民利民初衷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
关于生效时间和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
2015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按照“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的基本原则,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工作要用半年左右过渡期完成政策衔接配套、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云南网 记者赵岗)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