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受助及时

19.12.2014  12:28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个救助制度进行系统规定。《办法》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帮助群众应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据悉,五类人群可以得到临时救助:一是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四是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但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还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

出处:信息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