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0.2015  17:10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根据火灾发生规律特点,对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居民楼院进行巡查、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公安、发改、财政、规划、建设、通信、教育、人社、安监等16个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各部门应当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等单位、场所,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实行严格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及社会单位每年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并组织进行消防工作考核,考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根据责任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规定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火灾或较大亡人火灾多发、火灾“四项数字”增幅较大和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分别对下级政府领导和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省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消防工作的有力政策依据。下一步,总队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宣贯好《办法》要求,切实推动全省建立“责任明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消防工作持续向前发展。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
他们如果开玩笑,绝对是“国际玩笑”
编者按:他们是公安机关一个很有特点的警种,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