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船长“酒驾”或罚千元

21.01.2015  13:37

  15日报道了今年有望实现乘船去呈贡的消息,引发市民无限遐想。那么,如何来保障航运途中的安全呢?近日云南省公布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来保驾护航,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还从省航务管理局获悉,2014年云南省没有发生纳入统计上报的水上交通事故,实现云南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超载超速超越航线都要罚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客运、餐饮、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

  一手拿着酒瓶,一手掌着舵,这种情形在电影里并不少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允许存在。《管理办法》规定,船长、船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能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向船外排放污染物。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水上观光设施应设安全标志

  为了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外,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位陡涨、陡落,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或者水位流量不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等情形,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排筏不得在狭窄、弯曲的航道水域锚泊、系靠、滞留。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水上餐饮、观光娱乐设施应当在其停泊经营的活动水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隔离措施。

  《管理办法》还规定,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捕捞、采砂、堆砂、网箱养殖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违反这项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完)(宋金艳 曹婕)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