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2日,从《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标志着云南省机关事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办法》涉及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记者获悉,我省将力争在今年内完成公车改革,目前改革方案正在征求意见和完善调整中。
旨在建设节约型机关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其中明确:“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可以推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以便整合工作力度、统筹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丰富了机关事务管理的内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除了做好机关服务保障外,更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履行好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管理等职责。机关事务工作内涵的增加有利于通过系统整合、资源统筹,最终实现规范机关事务活动、科学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有效控制行政成本的目标。
实现财权与事权分开
《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作了规定。《办法》指出,对机关运行经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关键要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是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主管财政经费预算,是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的责任主体。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主要指价格)的定额标准管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实现了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分开和科学管理。
以办公用房为重点的资产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办法》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一是要通过调剂方式盘活闲置资产,达到物尽其用、厉行节约的目的;不能调剂的,要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管理,做到“四统一”;三是对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和腾退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拟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办法》在贯彻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一是明确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务用车方面的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志等公务用车管理措施;四是明确了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运行费用公示制度。
据介绍,目前公务用车改革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审批阶段,不与《办法》同步施行,力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公务用车改革。
推进购买社会服务
《办法》对引进社会服务行为、合同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监督等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俭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资源,推进购买社会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合同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
超标采购将受处分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办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对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并规定了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关部门在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中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二是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办法》明确,对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等5种情形,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整改,并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