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行无障碍旅游 十六项共识下月起实施
今天上午,“云南省无障碍旅游现场工作会议”在丽江召开,会上宣读了在丽江达成的16项共识,决定"十六项共识"将于2016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会议表示,为进一步消除行政区域间旅游经营和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和旅游经营,营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云南省及各州市旅游、交通、工商、公安部门及相关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代表共同在全省推行无障碍旅游。
会议称,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全省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允许在云南省注册的旅行社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且不受数量限制。鼓励旅行社跨区域的旅游服务供应采购,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操作旅游团队,安排游客全程接待服务。
为保障游客利益,旅行社需要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旅行社需要进行业务委托和并团的,要确保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会议表示,旅行社只能使用本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或者与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导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允许导游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办理调动手续时,各地不得通过考试、培训等方式设置附加条件。
据了解,各地工商、旅游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登记和备案工作,对阻碍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当地合法开展旅游经营和服务,以及对阻碍旅游客运车辆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会议强调,全省推进旅游车运营无障碍,旅行社不得擅自调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伍策 元月)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