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省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登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4年9月2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省法制办。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871-64320767、0871-63620712(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编:650228;或者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邮编: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制度,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相关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