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公告
为维护国家安全,方便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及时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特公告如下:
一、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实施间谍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行政拘留、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特殊减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国家安全机关接受公民、组织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并给予奖励和保护
公民和组织若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是拨打12339举报电话;二是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举报;三是直接到云南省国家安全厅(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283号)进行举报。
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奖励。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