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09.04.2015 18:29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 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承诺 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0091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无 | 公民 | 7 | |
10092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审核(报司法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无 | 公民、其他组织 | 60 | |
10093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公证员任命审核(报司法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无 | 公民 | 13 | |
10094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095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附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 无 | 机关、其他组织 | 7 | |
10096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具名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8号)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 无 | 公民 | 7 | |
10097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香港法律职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九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第二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 无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 10 | |
10098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6号)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无 | 其他组织 | 13 | 审批权限和范围: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事务所。 |
10099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机关、其他组织 | 7 | |
10100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审核(报司法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4号)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 无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 60 | |
2010100 015100311 | 云南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无 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13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人:sft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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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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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熠 王鹏 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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