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新版会计高职评审条件
本报讯(记者 李海球)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新版《评审条件》主要明确了评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须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进一步遵循会计人才的职业特点,突出了重品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要求,体现了职称评价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2013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启动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有78人获得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通过5年的实践和探索,现已具备出台正式评审政策的条件。此次出台的《评审条件》共6章18条,对适用人员范围、专业范围和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评审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会计人员,在专业理论水平、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在评价方式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定量评价,对不同层级的会计人员,在业绩、能力和水平方面均有具体的定量指标,便于在评价时准确把握。同时,打通了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与会计职称评审之间的通道,明确取得“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的,可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直接考核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评审条件》明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计系列中初级职称仍然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聘任,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