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命名办法

20.06.2016  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我省各州市(县、区、县级市)现有的体育训练竞赛基地的资源,规范和促进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的发挥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是特指云南省体育局命名的训练基地,其命名权属云南省体育局。

      第三条 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是指云南省各州市(县、区、县级市)有为省级运动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学科研、医疗康复、生活服务等保障职能的专门训练场所(不含省本级10个训练单位)。

      第四条 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组织实施我省所设各运动项目训练基地的命名工作。

第五条 省内各州市(县、区、县级市)能为我省所属省级运动队各运动项目提供训练服务、能举办相应项目国际、国内、省内各类竞赛活动、能进行后备人才培养、开展各项目活动的场地部门,包括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及各类企业的训练基地(或单位),不论何种有权形式和经营形式,只要有意愿和有条件为云南省级运动队训练提供服务的,可申请成为本《办法》命名的对象。

      第六条 云南省级训练基地的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各州市(县、区、县级市)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省级运动队专训任务,并达到一定条件的训练基地(或单位),可向云南省体育局申请命名。

      第八条 命名名称:云南省××××(项目)训练基地。

      第九条 被命名的基地具备为省级运动队专训提供训练的条件。

      第十条 云南省体育局命名基地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 评定基地是否具备命名条件的基础依据主要包括:地域优势、场地设施设备、训练器材、医疗康复设施设备、生活保障设施、管理制度等内容。有项目特色的可适当放宽命名条件。

      第十二条 各训练基地(或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对照认定标准的情况介绍和申请命名意向);

      2、基地所有权证明;

      3、基地所有权人的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6、场地设施设备、训练器材、医疗康复设施设备、生活保障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7、申请需由所在州市体育部门认可;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云南省体育局将综合考虑各项目特点和训练基地州市分布等因素,合理布局局命名训练基地。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获得云南省体育局批准命名的训练基地,需严格按照云南省体育局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以基地的名誉开展与体育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云南省体育局将限期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云南省体育局将撤销对基地的命名。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命名使用时限期满后,云南省体育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考察、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命名;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期间,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并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每年需向云南省体育局报一份总结,于每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体育局直接与州市签署的训练基地认定与命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的解释权属云南省体育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