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内容及相关情况。
出台该《规定》是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省新形势的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一个鲜明特点是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求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在立项环节,《规定》明确提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规定》要求对立法的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国家立法依法有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规定》明确要求对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依法立法,《规定》还对立法程序中的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清理等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