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通报(2014年-第九期)(总第139期)
●煤矿安全状况通报
●事故情况通报: 2014年1~10月,全省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8起,死亡62人,比去年同期少发生33起,少死亡20人。其中发生较大死亡事故2起,死亡8人,比去年同期少发生2起,少死亡20人;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起,死亡36人,比去年同期多发生2起,多死亡36人。比年度控制指标(85人)的月平均累计进度控制指标(70人)少死亡8人。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
●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 2014年1~10月,省局及各监察分局实施监察617矿次,查出各类事故隐患3107条,应完成隐患整改3070条,实际完成隐患整改3070条,隐患整改率100%;下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2276份,实施行政处罚204次,行政处罚罚款1972.06万元,收缴罚款1503.86万元,罚款收缴率76.2%,责令停产矿井2个,提请关闭矿井1个,实际关闭矿井1个。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通报
●10月21日至2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沈建荣带领局有关处室及红河监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督查组对玉溪市、昆明市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暗查暗访。督查组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抽查了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华盖山煤矿、华宁县向阳煤炭建材有限公司、华宁县白龙河煤矿、玉溪市塔甸煤矿有限公司、峨山县嘿腻煤矿、峨山县瓦哨宗煤矿、新平县比里河煤矿,昆明市宜良县小平洞煤矿、新平洞煤矿、阳宗海管委会宰格煤矿、永盛煤矿等十一个煤矿,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35条,下达执法文书10份,责令1 个采煤工作面和1个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期间,采取夜袭的方式突击检查了宜良县南洋镇煤矿,经查南洋镇煤矿按规定进行了停产整顿,没有从事采煤生产及其它生产活动。
检查结束后,针对查出的问题,督查组向玉溪市、昆明市相关部门分别通报了检查情况。同时对玉溪市和昆明市宜良县近期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严格按照省煤炭局、云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煤技改〔2014〕18)及云政办发〔2014〕19号文件要求,继续督促煤矿停产整顿,加大监管力度,严防煤矿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是严格贯彻落实“四不两直”的督查方法。把“四不两直”督导制度化、常态化。三是严格按照“六打六治”要求。督促煤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用假图纸逃避监管、非法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隐患。四是加大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力度。监察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并通过监察向煤矿企业宣传,为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通报
●10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王德学强调,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打好煤矿安全“组合拳”,扎实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深化推进落实“1+4”工作法,要在细化落实、固化机制、考核监督上下功夫;二是集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要协调各方、上下联动,精心组织、强力推动,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三是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工作;四是扎实组织开展督导巡视和联系督促工作。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推动、引导、鼓励落后小煤矿早关、快关、多关。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突出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要进一步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加强基础管理,推进科技兴安,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同时,要严肃事故查处,加快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度,提高调查质量。
●10月21日至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率调研组,来滇就《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调研。23日,调研组在昆明召开座谈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参加会议,并就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矿山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关闭程序及资料留存、探矿企业和行为的监管、矿山职业安全健康、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和效能,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处室及四个监察分局监察业务骨干分两个组,分别到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川西、川南监察分局考察学习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及整顿关闭相关工作经验。之后,两个考察学习组提交了考察学习报告,每位外出学习监察员撰写了考察学习体会。通过学习交流,促进监察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