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列述评②:不忘治病和救人的初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要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动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
这一简单的类比,道出了“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髓要义——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妥善处理,让党员干部止于破纪之初。
以此为旨,云南坚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一年来,全省进一步提高了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有力地防止和克服了机械化、简单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倾向,治病和救人初心日固。
尺明分寸 秤晓轻重
“四种形态”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为从医“小病”到治“大患”开出了不同药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四种形态” 就是纪律这把尺子上的四道刻度。
那么如何进行刻度的“单位换算”,使情况分得更清、问题处理得更合理呢?云南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
去年,省纪委专门印发规定,对谈话函询的方式、实施程序等作出具体界定。今年,省纪委又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
效果如何,一个对比可见端倪。
最近,省纪委对一名省管干部收受红包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因该同志主动交代问题和悔过悔改,且其收受“红包”问题发生在十八大之前,最终省纪委作出了对其诫勉谈话和收缴收受“红包”所得的处理决定。但是,也有一名省直部门“一把手”,先后被省纪委谈话4次,仍不能说清反映的问题,省纪委最后决定对其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问题立案审查。
研判情况、拿捏火候,继而准确“算账”,制度保障之下,云南有效避免了重此轻彼、畸轻畸重,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理念也愈发坚定:必须紧扣“六大纪律”,认真审视、甄别各类违纪行为,把失责必究、执纪必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不枉不纵有惩有救
毋庸讳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度忽略了党纪处分要坚持的“五条原则”,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就是“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处理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错误面前,云南迅速正言、正念、正行。
省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注意防止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对执纪工作的误解、对处置方式的误处。
省纪委强调,“四种形态”意味着执纪范围的扩大、执纪手段的丰富、监督内容的扩展,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风过有声,雁过留痕。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突出抓住“关键少数”,但不冤枉人,更不放纵人,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以昭通市为例,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141人,同比增长39.6%。
与此同时,出于“把站在悬崖边上的党员拉回来”的良苦用心,各地各部门在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前提下,对触碰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当头棒喝”,给予其机会、台阶和出路,防止“病情扩散、医治缓慢”,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今年年初,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叶某被发现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区纪委没有任其发展,而是主动出击,对其进行党纪立案审查。“是组织挽救了我,及时把我从犯罪的边缘拉了回来。”叙说此事时,叶某既羞愧又感激。
怎样填补“好同志”和“阶下囚”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如何封堵“小苍蝇”变“大老虎”的进化之门?一些案件通报后,人们常常在欣慰之余陷入思考。
“四种形态”的提出,无疑为这两个问题提供了解决之道,那就是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关口前移,层层设防,对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实施地毯式排查,以收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之效。
有感于此,云南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排纬识经、居高眺远,逐渐树立起“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深闳视野。
一方面,按照“不容忍干部破纪破法、逾越底线,要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原则,云南坚持把少数腐败分子与广大党员干部区分开来,把班子个别成员腐败与领导班子集体区分开来,把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与广大党员干部共同奋斗取得的成绩区分开来,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营造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
另一方面,笃于“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的训言,云南在对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注重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教育警示,努力构筑“不敢腐”的威慑防线,“不能腐”的管控防线,“不想腐”的自律防线,全力维护全省干部队伍的“森林”生态。
一组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今年1至9月,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各类谈话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5042人次,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3743人次,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446人次,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221人。而从过程来看,整个纪律检查工作灵活运用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加大了谈话函询力度,“咬耳扯袖”已经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