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8人实载19人 为危险驾驶罪埋单!
近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查处的许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隆阳区检察院,等待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放:9月2日,许某驾驶一辆核载8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实载19人,从隆阳城区沙河附近驶往辛街乡方向,当日14时30分左右,当车辆行至沪瑞线K3394+100米处(大海子路段)时,被隆阳交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车上载有17名幼儿园学生、1名随车看护人员,许某实际载客人员超过核载人数的137.5﹪!
徐某供述,当天其拉载的都是某幼儿园的学生,他是专门负责送学生回家的司机,属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经民警核查,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众所周知,机动车超员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校车或客车,一旦严重超员或者超速,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认定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
你了解“危险驾驶罪”吗?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