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25.04.2018  09:53
临人办〔2018〕22号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程(试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4月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试行,现予印发。

  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会议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组成人员不得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并在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请假。

  第五条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研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类材料,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按程序送审,在会议召开2日前,报请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5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专人做好记录。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在举行会议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举行2日前将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有关机关应当提供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工作报告稿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征求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回复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组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准备意见建议,确保发言质量。

  第二十条 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事项采用电子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决定后,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会上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将报告印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和督办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或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印。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7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 主任会议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遇紧急重大事项须决定,可由主任会议先决定,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报请确认。

  第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举行。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安排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确定。

  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充分准备,形成的材料按程序送审,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审签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形成请示文件报送会议研究。

  第八条 主任会议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前适时通知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安排人员参加记录所涉及的议题。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统筹组织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依法、有序、高效举行,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启动。 筹备工作原则上在上年第四季度启动,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启动。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临沧市委呈报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请示。主要内容为:会议举行的日期、地点、主要议程等。

  第二条 筹备。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成立大会筹备组(会议期间的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下设秘书组、组织组、法案组、简报组、议案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会务组、后勤保障组、信访组等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条 决定。

(一)向市委请示有关事项。市人代会举行30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召开市人代会的有关事项向中共临沧市委请示。主要内容为:市人代会日程建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人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人选、主席团执行主席建议人选、各次全体会议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建议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建议人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人选,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建议人选,列席和旁听人员建议名单,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选举办法草案等。

(二)市委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发出通知。市人代会举行30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1)举行市人代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2)各代表团负责通知和组织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报到等工作。(3)代表报到地点、代表团工作人员安排等。

(四)市人代会举行10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列席人员、特邀人员发出通知,告知市人代会举行的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等。

(五)市人代会举行前,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审议通过市人代会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2)通过列席人员名单。(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章 开幕前的有关会议

  第四条 召开相关会议。

(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大会预备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代表团召集人、大会筹备工作组组长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市委有关指示精神。(2)通报大会筹备情况。(3)落实代表报到情况。(4)安排其他相关工作。

(二)第一次代表团会议。大会预备会议前,由各代表团召集人主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酝酿大会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会议。于代表团全体会议结束后召开,选举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

(四)预备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主持,会议主要议程是: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准备事项。

(五)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的主席团成员召集,其主要议程是:(1)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2)推选大会执行主席。(3)决定会议日程。(4)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5)通过大会表决代表议案的办法。(6)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7)听取大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关于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8)听取大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关于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办法草案的说明,通过表决办法草案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六)换届或有人事选举任务时,由市委主持召开严肃换届纪律专题会。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共党员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结束后,配合市委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共党员会议。

(八)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各代表团审议选举办法草案或表决办法草案,审议情况由组织组汇总报告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如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大会表决;如各代表团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举行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常务主席轮流担任主持人。

(一)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大会开幕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书面)、财政预算报告(书面)等;表决选举办法草案;表决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表决办法草案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安排若干次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法规案说明及法规草案。讨论酝酿候选人。安排若干次代表团全体会议。

(三)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颁发任命书;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四)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法规案;大会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时,新当选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先作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讲话;市委书记讲话;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章 会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议有关文件、材料根据会议进度印发。

  第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后,议案审查委员会按决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宪法宣誓。

  第九条 大会闭幕后10个工作日内,大会秘书处各组将会议文稿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简报和快报、会议记录和录音录像等整理归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本次人代会文件汇编,及时形成会议总结情况报告市委。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管理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规范机关内部管理,促进机关事务有序、规范运行,按照管用、简洁、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行政科具体负责购置、确认登记、建立台账,明确使用主体,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坚持先有预算、统一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一律通过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由办公室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第三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总帐、明细帐和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确认登记,方能交付使用并办理领用移交手续。

  第四条  各委(室)负责所配置的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明确资产保管人、使用责任人。委(室)不得出借、转让、报废、处置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使用人根据资产破损情况报告委(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维修费用较大时需报经秘书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变价、处置等,须经秘书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由办公室行政科按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二、财务经费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机关财务工作由秘书长总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行政科负责经费的收支统筹管理。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坚持原则,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帐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钱、物相符。

  机关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一次。

  第二条  机关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支出”的原则,经费列支做到“审核有标准,列支有依据”。

第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按规定差旅费标准,由财务人员和行政科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列支。

  因公出差地可以使用公务卡的,不预支现金差旅费;出差地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借支差旅费现金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公车改革后,常委会领导在城区内参加重要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每次交纳10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专项经费开支,经常委会领导批示后,由行政科办理。

  第五条  机关经费支出实行限额审批管理,在使用支出前必须先报经费使用预算,填写经费使用报告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

  大额经费使用开支必须经会议集体研究。机关经费5万元以内的开支审批,由秘书长会议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内的开支审批,经秘书长会议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开支经费的列支必须附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报告或经费使用报告审批单、经办人签名的开支清单和财务审计认可的正式发票等原始凭证,财务室和分管行政科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签列支。未经审批同意开支的经费不予列支。

  三、公务接待管理

  第一条  严格把握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同城之间公务来往、工作衔接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条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程序。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以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含电话记录)由有关委(室)制定公务接待方案报批。一事一报,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结束,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任务清单,一事一结,一事一清。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餐饮清单、公务接待任务清单。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定点酒店(饭店)或机关食堂安排,以临沧家常菜、本地菜为主,不准提供明文禁止的菜肴和烟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除接待对象和接待方必要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安排工作餐。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公务接待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遵守接待规定和纪律。不准不报不批、擅自接待;不准无公函接待、私客公待;不准同城接待、相互吃请;不准超标消费、超员陪餐;不准非定点接待和变相接待;不准用公款购买香烟和在接待场所存酒、饮酒;不准进营业性茶室品茶消费、娱乐接待;不准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准虚假报销和转嫁接待费用。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必须按规定交纳食宿费。

  四、请销假管理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机关干部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本人事前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条  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办公室报市委备案。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委(室)主任请假,由常委会秘书长签署意见,常委会联系领导审批。准假后,请假人应将请假事由及时间报告常委会主任。

  委(室)副主任、科级及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委(室)主任审批;2天及以上的由委(室)主任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准假后,请假人应将请假事由及时间报告联系常委会领导、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批准的请假人要向办公室秘书科、组织人事老干科报备。

  请假、公休假、周末、节假日期间离开临沧城区外出,当天不能返回的须填写《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交组织人事老干科、办公室秘书科报备,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报告秘书长、委(室)负责人,当天返回的,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报备。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按程序补销假。

  第六条  按程序审批的书面请假申请交办公室组织人事老干科建立请销假台账。干部职工的请销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制度

  第一条  切实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在政治上激励、在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

  第二条  认真落实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干部职工轮岗交流、提拔、免职及退休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领导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对退休的干部职工,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所在委(室)召开一定范围内人员参加的干部职工退休工作交接会。机关工会给予退休人员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第三条 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定期体检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会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

  第四条 认真落实工会会员福利待遇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机关工会每年组织开展对干部职工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活动,对结婚生育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

  第五条  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有关政策规定。委(室)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适时安排干部职工休假。避免集中休假。

  第六条  实行干部职工生病住院报告和看望制度。厅、处级干部生病住院,由办公室组织人事老干科填写《临沧市干部生病住院报告表》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干部保健办公室。

  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干部职工所在委(室)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组织人事老干科和机关工会。

  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干部职工,按照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临沧市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干部工作办法(试行)》(临办字〔2017〕10号)的通知精神,机关工会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同一干部职工在一年内多次住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看望慰问一次。

  实行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制度。厅、处级干部去世,由办公室书面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

  在职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及退休干部职工及配偶去世的,由机关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第七条  厅级干部的看望慰问,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常委会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看望慰问。

  处级干部的看望慰问,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看望慰问。

  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的看望慰问,由办公室或有关委(室)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看望慰问。

  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看望慰问,由常委会领导或受常委会领导委托的有关委(室)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看望慰问。

  六、办公楼管理

  第一条  机关办公楼由办公室行政科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入驻单位共同配合,物业管理费用共同承担,定期结算。

  第二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

  上班场所着装要整洁、端庄、严肃,行为要规矩、礼貌、文明,展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维护机关的形象。

  第三条  各委(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防范管理,自觉维护办公楼和办公区域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  树立安全文明意识,节约用水、用电,自觉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壳和杂物,不乱倒污水,不乱停放车辆,共同维护良好的文明卫生环境。

  第五条  各委(室)、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综治维稳(平安建设)、保密、网络安全等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门卫保安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委(室)、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办公楼及办公区域安全。

  节假日实行领导带班、轮流值班制度和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实际到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七、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机关职工食堂由办公室统一监管,第三方负责运营,保障职工食堂规范有序、文明节俭、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干部职工工作用餐。

  第二条  机关职工食堂由监管方与运营方双方共同协商食堂管理等有关事宜,按合同严格执行。

  第三条  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干部职工要自觉严格遵守就餐时间规定,维护食堂餐厅卫生,爱护食堂餐厅设备,保持良好的就餐环境。

  第四条  机关职工食堂实行自助就餐。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就餐秩序,依次排队,必须按规定自觉刷卡。讲卫生、有序坐、不喧哗、不浪费,文明就餐。

  第五条  办公室要认真主动听取就餐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就餐干部职工要积极为办好食堂献计献策,不断改进食堂服务工作。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吴正昌同志、代猛同志,龚文军秘书长。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印发:办公室各科。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