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二审民企诉中石化"垄断"案 聚焦8大诉求
云南民企生产出了“生物柴油”却无法进入销售渠道,为此,民企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起诉上法庭。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则声称自己无无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无关“垄断”,系盈鼎公司滥用诉权。
4月22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全国石油系统首次涉及拒绝交易的纠纷
据悉,此前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以自己生产的生物柴油被拒绝收购为由,于2014年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在审理后于201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在案件数呈爆发性增长的同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总结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理经验,先后判决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审结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对拒绝交易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该案是云南省受理的首例纠纷,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次涉及拒绝交易的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法官表示,该案对同类纠纷的审判中,对界定主体身份以及主体实施行为的定性都有示范指导作用。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认为判决不具备可操作性,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从二审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来看,当天双方争执于以下几大诉求。
焦点之一
盈鼎:传统石化能源与新能源间的碰撞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该案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影响生物柴油产业能否在中国生存、发展。目前,生物柴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十分看重生物柴油的可循环性、环保性及经济性,并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扶持。”
陈维镖称,该案早已不是企业间的纠纷,而是传统石化能源与新能源间的碰撞。生物柴油是否能够迎来“春天”?该案的判决结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焦点之二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无市场支配地位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表示,公司并未涉足化工行业的脂肪酸甲脂市场,更无显著市场势力。因此在本案的相关市场,即云南脂肪酸甲脂市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显然无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涉及到的盈鼎公司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争议产品为生物柴油原料BD100。BD100实质上就是脂肪酸甲酯,它具有多用途性,不仅可用于燃料的调合,还可用于其他用途。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詹昊认为,用来调配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BD100仅为脂肪酸甲酯全部产量中的一部分用途,而云南石油的销售能力仅为燃料销售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云南石油的销售市场份额仅占脂肪酸甲酯全部用途的一小部分,包括盈鼎公司在内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对中石化的销售渠道依赖程度较低,中石化在脂肪酸甲酯的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焦点之三
盈鼎:国企拒绝交易使民营企业处于困境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认为,在极为特殊的背景下,为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国企燃料销售体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46号文件明确指出:“成品油销售企业必须建立生物柴油示范站,国企应率先在低碳减排的国家战略目标中承担责任并作出表率。”文件出台两年多,而石化国企并未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致使民营生物柴油企业生产出了东西卖不出去,经营处于困境。
焦点之四
中石化:对方的产品质量有问题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认为,云南盈鼎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供应存在不稳定性;.推广销售生物柴油需要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巨额固定成本;目前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市场接受度较差;推广生物柴油的政府配套政策和技术条件尚不成熟。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称,从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相关政策的未落实导致目前将“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渠道销售”不具有可执行性;另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成熟、有序、规范的市场建立前贸然将盈鼎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渠道,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