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节能减排、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健全的人才队伍和服务设施。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六)获得州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经济欠发达州市推荐的示范平台上述(一)(三)(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鼓励采用云计算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及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服务平台。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六)咨询服务。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年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省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并附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条 被推荐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协议、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州市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及时发布服务信息,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3)报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省级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州市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州市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中央驻滇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推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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