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两点体会

28.11.2015  17:32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学习主要有两点体会。           

      一、新《条例》内容丰富彰显五大亮点

      新《条例》与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旧《条例》共3编、15章、178条,而新《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尽管章节和条款减少。但修订的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一)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

      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新《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二)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新《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旧《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

      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具体来看,政治纪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

      (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开列“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新《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同时统一了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二、新《条例》要求更高处分力度更大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之前给党员划定纪律底线,让党纪严于国法。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始终贯穿全文。与旧《条例》相比,特别强调了“严”字。

      (一)纪在法前,对党员提出要求更高。旧《条例》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新《条例》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

      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一定是违纪。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新《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新《条例》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分成六类,就是为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二)强调追责,对违纪党员加重责罚。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如果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便容易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使党无法充分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和挑战。新《条例》坚持“严”字当头,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例如,新《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旧《条例》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与受到警告处分的时间都是一年。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

      类似从严加码的变化还体现在新《条例》的第13、19、20条等条款。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等等。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和目的。

      同时,新《条例》对原有一些条款也进行了调整。如,旧《条例》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第75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两项条款,其最重处分为“留党察看”,而新《条例》将此两项的最重处分“升级”为“开除党籍”。

      (三)扩大违纪范围,加大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约束力度。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扩大了违纪范围。如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在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并把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另外,新《条例》还明确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比较模糊的问题,使违纪者不再心存侥幸,执纪者执纪“对号入座”。

      当然,新《条例》除了加重责罚之外,也注重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体现了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如,规定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而旧《条例》规定的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新《条例》还继续保留了旧《条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条款内容,如  新《条例》第33条第2款和旧《条例》第30条第2款均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