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章沿革

04.05.2015  18:11
      党章是党的章程的简称,它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是一个政党政治态度和组织形态的集中体现,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完备的政党组织党章不可缺少。全世界的5000多个政党,一般都有自己的章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均有各自的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所制定的根本法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过1部党纲、制定或修正过17部党章。每届一部,共18部。
 
        一大党纲。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二大和四大也在上海召开)。13位党的代表,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我们将一大制定的纲领,称之为一大党纲),这是我党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和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标志着党的正式创立。

      一大党纲的制定是党的建设的良好开端。该党纲共15条(现存资料缺失第11条内容),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纲领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联合第三国际”。对党的组织章程、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大党纲的制定是党的建设的良好开端。我们党召开一大时,制定党章的条件尚未成熟,党的各项准备工作——无论是思想准备、组织准备,还是法规的准备,都很不充分,因此无法制定出一部像样的党章。党纲与党章不同,党的纲领是一个政党根据自己在一定时期内的任务而规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步骤。

      也就是说党纲是一个政党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而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二者的关系:党纲是党在一定时期内的奋斗目标和基本方针政策。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全党行为的规范。
 
        二大党章。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二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二大党章)。这部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第一次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大党章。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党的三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我们将三大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三大党章)。三大党章共六章,三十条。它和二大党章相比较,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如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将入党介绍人从原来的1人增加到2人,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还分别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大党章。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党的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我们将四大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四大党章)。四大党章规定了“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即首次把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称谓改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
 
      五大党章。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五大在武汉召开。五大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我们将中央政治局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五大党章)。

      五大党章是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是唯一的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这部党章是我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修正议决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条,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特别是在党的组织系统方面,作出了远较前四个党章详尽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

        (一)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二)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即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

      (三)党的组织系统按照全国、省、市、县(区)、生产单位五个层次划分,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四)“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五)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并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明文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

      (六)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七)党团(党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责;

      (八)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单独列为一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等等。这部党章对于革命危急时刻巩固党的组织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六大党章。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党的六大在苏联莫斯科召开,这是我党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我们将六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六大党章)。是我党历史上唯一在国外制定通过的党章。该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六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五届中央政治局修正的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

      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是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对党员资格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

      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
 
            二大党章到六大党章,体现了党的建设的逐步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的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七大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定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七大党章。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我们将七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七大党章),该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它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首次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第一次将“群众路线”载入党章。

      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学表述。

      第五,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即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第六,第一次把“四个服从”载入党章。等等。
 
      总的来说,七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制定通过的党章,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的党章,也是一部保证党能够领导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获得胜利和解放的党章。是党的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标志着我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八大党章。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党的八大在北京召开(八大以后每届党的代表大会均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八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八大《党章》)。八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该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基本路线;指出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

      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还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
 
      八大党章体现了执政党工作重心的转变。是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初步探索。
 
      九大党章。 1969年4月14日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九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九大党章),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在党章中肯定了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发动的“文化大革命”。

      在总纲里充满了个人崇拜的错误。特别是把林彪作为“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列入党章。九大党章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党员条上,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条义务改变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接班人的条件。

      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条文,并取消了五大以来设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
 
      十大党章。 1973年8月28日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十大制定的党章,称之为十大党章)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沿袭了九大党章的总纲和条文,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由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败露,十大党章删去了九大党章中有关林彪为接班人的内容。十大党章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是在十年“文革”中,党的建设遭受空前破坏,党的理论出现严重混乱和迷误这样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是在错误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
 
      十一大党章。 1977年8月18日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十一大制定的党章,简称为十一大党章)是十年内乱以后的第一部党章。它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在内容上与九大、十大党章比较作了较多的修改。

      例如:在总纲及有关条款中增写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党要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正确的,十一大党章没能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

      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十一大党章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党的建设在徘徊中前进,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十二大党章。 1982年9月6日十二大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十二大制定的党章,简称为十二大党章)。这部党章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十二大党章的重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个比八大党章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马克思主义的规定。对毛泽东思想,该党章在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学的表述。

      第二,该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要求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等。

      第三,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且吸取了历史教训,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四,该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五,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也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
 
      十二大党章是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它全面总结了我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在总纲中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增加了禁止个人崇拜的内容。增加了“党的干部”一章,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并首次写入党章。
 
      十三大党章。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修正后的党章,我们称之为十三大《党章》)。该修正案是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用部分条文修正的形式对党章进行修改。对十二大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

      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 13处进行增删改动,着重体现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方面。十三大党章是党的建设在改革中的探索。
 
      十四大党章。 1992年10月18日十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将十四大制定的党章,简称为十四大党章),党的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四大党章共有十章,五十条,是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该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

        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该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议,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十四大《党章》第一次郑重提出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概念。
 
      十五大党章。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十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我们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十五大党章)。党的建设面向二十一世纪。这次修改党章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十五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概念,并把它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章总纲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五大党章还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十六大党章。 2002年11月14日十六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修正后的党章,我们称之为十六大党章)。党的建设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十六大《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增写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入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十六字原则等内容。还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

      第一,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二,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

      第三,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

      第四,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

      第五,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

      第六,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第七,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第八,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

      第九,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第十,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十七大党章。 2007年10月21日十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我们将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十七大党章)。我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十七大党章将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
 
      十八大党章。 2012年11月14日十八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我们将修正后的党章,称之为十八大党章或新党章、现行党章)。十八大党章把党的十七大以来建设实践发展的新成果、新认识、新要求充实到党章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中:

        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十八大党章对十七党章主要进行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对科学发展观作出了新的定位和阐述。充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定位的内容。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将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中进行完整表述。确立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在党章中,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列主义的内容。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写入党章。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同时,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也进行了充实。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在总纲充实完善了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内容。
 
      (六)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主要是对关于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这三条作了一些修改。新《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第33条增写了干部选拔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为贤。第33条第2款增写了党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第34条第(5)项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加强道德修养、更好发挥表率作用。

      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第31条第(1)项增写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内容。第31条第(2)项规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