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专生实习期脚趾被硌伤身亡 脚伤是否致死存争议

23.08.2015  13:12

    实习是每个学生从学校走入职场的必修课。小吴是昆明一所学校的在校中专生,去年,小吴公司实习期间,在工地工作时脚趾被小石子硌伤,不久,小吴因患噬血性细胞综合征不治身亡。

    事后,小吴的父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未管理尽责,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学校和实习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数十万元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学生父母承担40%过错责任,学校、用人单位各承担30%过错责任,各赔偿学生父母10余万元。实习单位则提起了上诉,此案于21日在昆明市中院二审开庭。

     意外:

    患上噬血性细胞综合征

    2012年9月,小吴的父母将儿子从老家昭通镇雄的一个小村庄送到昆明侨联自平商贸学校就读建筑工程专业,为中专学制3年,最后一年为实习期。入学前,双方签订了《新生入学协议》,对学生在校安全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4年,小吴的实习开始了,同年3月初,小吴在班主任的组织下,被派到江西南昌某工地带薪实习。

    到江西4个月后,7月12日,小吴在实习的工地工作时,因地上石子卡进小吴的人字拖鞋里,硌伤了脚,导致左脚大脚趾受伤。第二天,小吴和同学到卫生院就诊,医生割破被石子硌伤处,放出淤血,并清洗包扎。

    没想到,一个星期后,小吴出现发烧、发热情况,被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但不见好转,也查不出病因。随后,小吴被实习单位中麦公司转到江西省南昌市的大医院治疗,经过几天检查和治疗,小吴被确诊为噬血性细胞综合征(BT病毒感染相关性),同时患有肺部感染、结膜出血、肝功能异常、左足感染。

    在南昌治疗一段时间后,小吴的父母把小吴带回云南继续治疗,可经过反复治疗,9月3日,小吴还是经医治无效不幸身亡,失去了20岁的年轻生命。

     父母:

    学校和实习单位未尽责

    对于儿子的死亡,小吴的父母认为,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救治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遂将学校和实习单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数十万元。

    今年1月13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吴父母出示了各家就诊医院的病历资料,欲证明小吴在实习期间因脚伤到实习地卫生所包扎治疗,之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确认为噬血性细胞综合征,直至2014年9月30日死亡。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诊断因右足感染导致噬血红细胞综合症。

    对于小吴父母的说法,昆明侨联自平商贸学校答辩称,小吴在事发时已经年满20岁,是成年人,而且小吴到单位实习,并不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单位也是小吴自行联系的,属于个人行为;小吴的死亡,并没有发生在校园内,而是在实习的地点,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另外,校方还提出,小吴的病是内因和外因的关系,被小石头磨破了脚并不是必然导致小吴患噬血性细胞综合征的结果。

    中麦公司表示,小吴等10余名同学是去年4月被学校派遣到该单位实习,是通过学校的班主任老师同意的,属于学校的统一派遣,学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上小吴并不是工伤,而且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致害行为;同是,小吴的父母认为小吴是左脚受伤导致感染死亡的,未能证明小吴的因患噬血性细胞综合征不幸身亡和左脚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的在因果关系,小吴的疾病病因也无法查实。作为实习单位,小吴患病后,中麦公司积极送小吴的卫生院、市医院治疗,尽到了积极救治等责任,并垫付了医药费2.3万元。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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