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锡城镇加强野生动物养殖管理

18.12.2014  15:11

  

个旧市锡城镇为加强野生动物养殖管理,于2014年12月5日,由锡城镇兽医站人员到辖区9个村委会,调查野生动物养殖情况时发现,该镇养殖野猪的农户已有4户,已经办证的3户,还没有办证的现有一户,且养殖野猪规模达40余头,经镇兽医站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该农户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为了保证该镇村民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对该农户行政告知。其告知如下:
  一、 驯养繁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施行。没有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二、 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三、 请您从接到告知书后五日内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四、 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将其饲养的野生动物出售。
  五、 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如发生野生动物对我镇村民及周边群众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你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