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水资财〔2014〕30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执行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号﹚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我厅加强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厅直管事业单位。厅直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细则,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报厅资产财务处备案。
二、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严格公务差旅活动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出差规模,包括出差任务、人员、时间、地点及乘坐交通工具等应由相关领导审批;厅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报处室领导审批、省外出差报相关厅领导审批,并作为财务报销审核的必要凭据(详见附件1)。
三、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出差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其城市间的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轮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1.赴省外出差,按照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赴省内出差,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限额是住宿费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标准。因特殊工作需要住宿乡镇或村民家的,不能取得合规票据或公务卡结算,可由提供住宿单位或个人出据交费证明等信息,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以后予以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件2);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规范差旅费结算,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三)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住宿费、机票等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特殊情况不能公务卡结算的需说明原因和填写《未能使用公务卡支付审批表》(详见附件3)。
(六)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必须在出差返回昆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需说明原因,经处室领导及厅领导批准后才能予以报销。
(七)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文件未明确规定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单位不予报销;文件明确规定食宿费用自理的,单位按出差费规定报销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五、加强公务差旅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监督,强化对所属单位的差旅费管理监督检查,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2.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云南省水利厅出差审批单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
3.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情况表
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7日
抄送: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7 日印发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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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出差审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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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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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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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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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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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乘坐交通工具名称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汽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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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单位派公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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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厅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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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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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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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盖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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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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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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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包含5000元)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金额大于5000元人民币而未使用公务卡支付需经分管厅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