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记

16.11.2017  01:50

修法路漫漫 三审定新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记

 

□ 本报记者 徐 风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已于11月4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自2002年就已启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间点是2015年3月,标志性事件是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就在2015年3月,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成立了由原副局长梅克保担任组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担任副组长的《标准化法》修订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2017年4月24日、8月28日和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一审稿扩大标准制定范围适应发展需要

 

根据4月1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委员长建议,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据报道,为更好地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拟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在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修订草案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解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

 

根据修订草案,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据了解,修订现行《标准化法》的总体考虑是,重点严格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且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

 

二审稿加大标准对产业升级的引领作用

 

5月16日至6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大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意见。8月28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了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据报道,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草案二审稿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此外,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提出,制定标准必须注重保基本、保安全,对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抓紧制定出台。草案二审稿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三审稿淘汰落后标准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10月31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标准的复审周期,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据报道,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在总则中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标准化法》的修订,已经超出了“十年磨一剑”的时间刻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必将使《标准化法》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