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物流老板10万英镑 云南一地产老总坐上被告席

17.05.2016  10:41

    双方企业合作期间,为了顺利推进双方合作,2011年7月,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地产公司)总经理苏某向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物流集团)领导行贿1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3万余元。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该地产公司及其总经理苏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昨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单位行贿案。

     收了10万英镑又退还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7月,仁泽地产公司在与云南物流集团合作期间,经由仁泽地产公司总经理苏某向时任云南物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行贿1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3万余元。2015年,周某将10万英镑退还给苏某。2015年3月23日,苏某在接到盘龙区检察院通知后,到该院接受调查。

    44岁的苏某曾是仁泽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主要分管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苏某结识了周某。两人是合作伙伴,也是朋友。

    “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顺利推进双方合作,达成团购房合作和委托贷款项目合作,需要和周某搞好关系。”法庭上,苏某交代,2011年7月,他在和该公司领导商议后,以个人借款名义向公司支取10万英镑,向时任云南物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周某行贿。2015年,周某将10万英镑退还给苏某。

    2015年6月30日,昆明市检察院公布消息,经云南省检察院交办,昆明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原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辩称公司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仁泽地产公司及被告人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面对指控和犯罪事实,仁泽地产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苏某均表示无异议。仁泽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该公司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同时主动了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要求。另外,公司在立案后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且受贿人涉嫌索贿情节,希望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苏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苏某属于投案自首,并在首次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受贿人涉嫌索贿情节,且苏某积极退赃,退回了全部涉案款10万英镑,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我的行为,我深感后悔,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最后陈述中,苏某称。

    该案将择日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