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险投诉调解联动机制显成效 2016年调解金额近1.6亿

17.03.2017  19:33

近年来,在全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云南保监局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理念,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基本方针,全省各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全行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在保险业的实现形式,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云南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采取“调解室进法院”的基本模式,即在试点法院设立调解室,法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引导诉讼当事人参与调解;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派驻特聘调解员。

通过调解室进法院,一方面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感,促进诉讼与调解的结果预期合理化,有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另一方面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保险纠纷及时解决。

与此同时,云南保监局在推进试点工作中,结合各试点法院工作实际和所受理案件特点,通过沟通协商,确定了各具特色的操作模式。

以昆明为例,在官渡、西山由昆明保调委从各保险公司聘任特邀调解员,一周两次到法院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五华、盘龙基于司法部门调解员已进驻法院的基础条件,昆明保调委将其聘任为特邀调解员,纳入昆明保调委调解员进行管理,从事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昆明中院保险纠纷案件多为诉中案件,则采取法院委托,特聘调解员集中时间到法院与法官共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多种模式均有效保障了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和调解效果。

这样具有云南特色的诉调对接机制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数据显示,全年,全省各类保险纠纷调解机构成功调解保险纠纷案件3767件,成功调解涉及金额近1.6亿元,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调解结果执行率近100%。

据了解,目前,云南16个州市中,已有14个州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搭建起以派驻公司调解室调解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人民调解为补充、以“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为后盾的三层级保险纠纷调处平台。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这一基础上,将研究制定《云南保险纠纷调处评价暂行办法》,完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扩大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覆盖面,推动玉溪市、红河州和曲靖市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推动小额人伤保险业主动调解机制建设,与昆明市交警六大队、盘龙区司法局、盘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开展小额人伤保险业主动调解试点,实现了交警、司法、保险三方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扩大了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服务职能。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