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昆明卡也在昆明 3.7万存款却在南宁被取走

01.03.2015  14:10

    苟先生来昆务工多年,积攒下3.7万元血汗钱,本以为存入银行更安全,却莫名被异地盗取了。“银行卡一直在身上啊,我甚至连怎么刷卡消费都不会,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苟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方面却坚持自己没责任。不得已,苟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付丢失的3.7万元存款。前日上午,官渡区法院关上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储户:我的3.7万存款不见了

    苟先生介绍,他于2012年5月12日在中国农行昆明官渡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农行储蓄卡,这是他唯一的银行卡。他拿到的工钱,除必要生活开支外,都会存入卡中。一直以来,苟先生都小心翼翼地保管着,从没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也没向任何人透露过密码。除了存款取款,苟先生连刷卡消费都没用过。

    2014年9月13日,该发工钱了,当晚8点50分左右,苟先生到农行ATM机上查询转入款项,却发现卡上原本存着的37215元不翼而飞了。“怎么不见了?”苟先生连忙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客服人员告诉他,这张卡上的钱已被异地取走了。

     警方:存款是在广西被取走的

    这是咋回事?苟先生随后拨打110报警求助。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他向银行方面交涉,以便协调处理。第二天上午11点多,苟先生找到开户行,向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卡和密码是储户自己保管的,银行方面没有责任,建议苟先生到派出所报案处理。

    不得已,苟先生来到关上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苟先生的存款是在9月12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被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工商银行牡丹支行的ATM机上,分15笔取走的。因为苟先生在办理银行卡时,没开通存取款短信通知服务,钱被取走时,苟先生并不知情。

     起诉:银行没尽到安全保管责任

    苟先生说,他随后再度找到开户行交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操作的,再次建议他报警求助。

    “我不懂网络,这张卡办下来后,除简单的存款取款操作外,从没用做其他用途啊!怎么会出现‘伪卡’呢?”苟先生很是不解,眼看警方一直没能侦破此案,银行方面又始终不承认有责任,苟先生选择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付3.7万元的存款。“我把钱存入银行,他们就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安全。现在因为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把我的钱取走了,银行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银行:储户无法证明是被异地盗取

    前日庭审中,银行代理律师辩称,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银行卡是被他人复制后异地盗取的,而且也无法证明人卡是否分离。从报案时间来看,还存在足以转移银行卡发生交易的时间间隔。储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在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条件下被异地盗取的。

    银行代理律师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因为银行卡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而且只有在操作密码与设定密码一致时,才能够成功交易。储户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密码除了其本人知道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均无法获知。

     难点:储户“自证清白”举证难

    对于银行方面的辩词,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银行卡持卡人因“伪卡”盗刷而蒙受损失的案件,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若想获得索赔,必须证明银行对非授权交易的完成和交易的发生均有过错。可这样的“自证清白”相当难。他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若真如储户苟先生所说,存款是被人异地盗取,而其银行卡并未丢失的话,则苟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鉴于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属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目前警方尚无定论。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夏体雷)

编辑:徐婷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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