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稿(2014年第7期)

06.10.2014  19:01
  • 昆明市公安机关将重金奖励群众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发布:当前,昆明市公安机关正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专项行动,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对暴力恐怖活动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打赢这场反恐怖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在此昆明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警民共同携手筑起反恐怖斗争的铜墙铁壁。

    人民群众重点举报的几种情形,包括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以及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为方便举报,人民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昆明市公安局反恐支队电话0871-63017872举报;

    (二)到公安机关举报或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及时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其他规定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同时,昆明警方也提示广大群众要如实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如有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昆明市公安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共同营造“让恐怖分子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氛围,坚决打掉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

     

    附件:《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附件: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它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群众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所属州(市)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5日起实施。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