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月23日-2月11日可销售烟花爆竹 12类区域禁放

23.01.2017  20:07

   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记者 庞继光 1月22日从昆明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昆明主城区的烟花爆竹销售从1月2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月11日。整个昆明地区所有县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一共有1255个,而主城5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仍然在50个左右。市民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在海鸥栖息地等12类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超市内销售烟花爆竹一律关闭

  昆明市安监局危化处工作人员介绍,部分地区一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主缺乏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烟花爆竹零售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未按规定专店经营,违规将烟花爆竹与其他货物混存、混售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违规将零售点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隐患仍然突出,为此,今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两关闭”、“三严禁”整治。

  市安监局要求,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关闭或取缔;零售企业存在“三严禁”问题的,一律收缴相关产品;批发企业库区内违法建筑、与储存仓库距离不满足要求的设施,一律拆除;批发企业存在“六严禁”问题的,一律停业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两关闭”为: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零售企业 “三严禁”为: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六严禁”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主城区烟花爆竹点略有变化

  往年,在主城5区和3个开发区内,每个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严格控制在50个以内,昆明郊县区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经营户。今年,整个昆明地区所有县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一共有1255个,总体数量比去年1400个减少。

  今年,在主城5区和3个开发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数量略有变化,根据区域特点进行调整,其中,五华区有56个、盘龙区有46个、官渡区有50个、西山区50个、呈贡区33个、高新区23个、经开区有18个、官渡区有21个。

  按照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批发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须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经营者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由批发企业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配送到零售点;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规程实施烟花爆竹产品搬运作业,严防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

  同时,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注意:海鸥栖息地等12类区域禁放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昆明将严格按照《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特别是如海埂大坝、翠湖及盘龙江沿岸等海鸥及其他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列为禁止燃放地。

   具体禁止燃放区域为: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4种放法要罚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打击查处力度,市民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人群、车辆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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