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云南龙陵擅采黄龙玉没收并可罚款所得50%

02.12.2014  11:04

    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申请勘查龙陵黄龙玉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保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

    申请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应当事先报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之日起10日内,持勘查、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勘查、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以及探矿权人无采矿权以探代采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0%以下罚款。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学校、军营、工厂等区域禁止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以破坏性方法开采黄龙玉资源,造成黄龙玉资源破坏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相当于黄龙玉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罚款,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经营龙陵黄龙玉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由龙陵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勘查、开采黄龙玉资源,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罚等行为将受到处分。(记者 茶志福)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