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实施意见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创产品

19.04.2017  19:03
  为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近日,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旅发委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要求地方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文件下发后,省领导高度重视,陈豪书记、赵金部长、高峰副省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根据要求,省文化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意见》初审稿,经多次征求多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在省政府专题研讨会上研究通过,并最终正式下发。
  《实施意见》结合了云南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实际,突出旅游文化大省建设的现实需要,对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全省具备条件的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合作,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文化单位和企业依托优秀演艺、影视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相关产业链条;鼓励支持旅游文化企业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推动旅游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和重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做精做优骨干企业,做特做活特色企业;鼓励各级博物馆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文创产品推广营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省内外重要旅游景点景区、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文创产品专卖店或代售点;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企业开展文创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同时,依托省、州(市)重点文博单位建设文物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依托省级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和省内高校的艺术设计学院,培育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展合作,提高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推动旅游文化产业要素集聚发展,重点建设一批旅游文化产业集聚区、休闲度假区、主题文化游乐园、旅游文化休闲街区、旅游文化商品加工和装备制造基地。
      在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创新体制机制,在资源条件较好、专业力量较强、观众游客量较大的文化文博单位中遴选试点单位,开展经营性企业试点;要完善相关政策,提出在财政资金、税收政策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保障措施上,《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省级文化文物单位作用,支持其实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开发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基地。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实施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推广项目;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文化、文产、旅游、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和协同联动。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一批形式多样、地方和民族特色浓郁、富有创意、具有一定市场的云南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