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药5月开启"黑名单"管理 "全裸式"曝光36种"黑"

03.04.2015  09:16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昆举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

    《办法》分别列举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18种情形,1年内受到两次从重处罚的16种情形,发布违法广告的2种情形,只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人员符合其中对应的一种情形,即纳入“黑名单”管理。

    “全裸式”公开“黑名单

    省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林玉孝表示,“黑名单”信息公布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应当在作出纳入“黑名单”管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逐级转载。

    而“黑名单”将采取谁认定谁公开和逐级汇总集中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裸式”公开,即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出发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

    “‘黑名单’公布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主要是考虑以禁止或限制时间为准。”林玉孝表示,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既要给违法者以应有的惩戒,又要让失信者有改革过自新的机会。

     四管齐下惩戒“黑名单”企业

    对于将如何惩戒已经在“黑名单”榜上有名的企业呢?林玉孝介绍主要有四项。一是将“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记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档案,按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检查、监督抽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二是产品招标、医保定点、驰名商标认定等过程中,严格资格审查把关,将严重失信者排除在外。三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活着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证或撤销证明文件处罚,纳入视频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实质就是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四是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按从重情节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

    林玉孝表示:“同时,还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核实后,依据云南省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18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人员:

    (一) 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二)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四)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三)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四)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

    (五)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二)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三)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四) 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实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五)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二)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三) 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年内受到两次从重处罚的16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比较严重,1年内受到两次从中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负责人员:

    (一) 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二) 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三) 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赔偿能力而不积极赔偿的;

    (四) 未获得行政许可制售产品或伪造纪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

    (五) 违法行为导致人员死亡或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六) 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七) 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延续扩大的;

    (九) 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 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一)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己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二)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三) 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 产品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仍然投入生产的;

    (十六) 依法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布违法广告的2种情形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负责人员:

    (一) 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曝光的;

    (二) 发布内容失实广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都市时报记者 李文璟 )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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