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醉驾驾驶证被吊销 不思悔改驾车上路又被查

19.08.2015  09:35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张鹏翔 詹执圭 报道)一名男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期间,该男子不思悔改,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又被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大保高速路交警大队查获。

8月18日上午,大保高速路交警大队民警在大理收费站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10时30分许,一辆没有悬挂牌照的小型轿车被民警拦下。

当民警要求驾驶人王某某出示相关证件时,王某某神情慌张,只是从车里拿出一张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发的临时行驶牌证,但是迟迟不肯拿出驾驶证。民警坚持要求王某某拿出驾驶证进行查验,王某某闪烁其词,一会说驾驶证没有带,一会又说驾驶证丢了。民警要求王某某出示身份证,王某某也不肯出示,就连其身份证号码也说记不清。就这样僵持了几分钟后,王某某看实在躲不过去了,这才向民警道出了实情。

原来,2013年7月,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楚雄交警查获,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明知道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但是为了出行方便,他还是心存侥幸,驾车上了高速公路。

王某某这种不思悔改,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保高速路交警大队对王某某给予了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大保交警提示,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