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肇事上演“顶包大戏” 参演3人均被刑拘

06.03.2017  22:35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近日,禄劝警方在侦办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时,发现肇事嫌疑人另有他人。通过多方调查取证,于近日将肇事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同时,依法将藐视法律威严、混淆公安侦查视听、涉嫌包庇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抓获刑拘。

    2月25日凌晨0时39分,林某某、何某某二人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南祥巷与秀屏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林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交警大队接报后,迅速开展追踪拦截,半小时后在秀屏路将涉嫌肇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拦截,并抓获车辆驾乘人员张某某、杨某某。

    张、杨二人到案后,对驾车肇事并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通过警方缜密侦查,发现肇事嫌疑人另有他人,但在多次宣讲法律法规后,张、杨二人仍坚称自己系当时肇事车辆的驾乘人员。在大量的证据材料下,禄劝警方于27日将肇事嫌疑人毛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包庇罪另案侦查。

    通过中屏派出所深入开展调查,查明25日凌晨,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XXXMF的丰田牌轿车,拉载杨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秀屏路与南祥巷交叉口时,车辆前部与林某某、何某某驾乘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林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事发后,毛、杨二人驾车逃至一汽车修理厂,找到张某某要其“顶包”。经三人串供,由张某某驾驶该肇事车辆回肇事现场周边为毛某某“顶包”,再由杨某某作证当晚肇事车辆系张某某驾驶的犯罪事实。

    目前,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已分别被刑拘,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任骥远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