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为驻村扶贫工作队立规矩 每年驻村不少于200天

09.05.2016  06:37

  近日,市“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与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昆明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全市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将按照办法实施管理,其他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也将参照该办法执行。

  每支驻村扶贫工作队至少6人

  《办法》规定,在每个贫困村整合包村部门(单位)驻村帮扶干部、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每支驻村扶贫工作队至少6人,由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兼任队长。驻村扶贫工作队要负责宣传各级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协调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及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办法》要求,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对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贫任务完成不好,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驻村扶贫工作队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结合工作进度,每年组织开展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考核情况作为选拔干部重要依据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将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由各级“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中,评选若干名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一定数额优秀人员给予表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市级以上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考虑。

  只要有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于履职或工作完成情况不好,被强行调整更换以上5种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作资金使用要公示接受监督

  《办法》明确,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900元食宿补助。乡镇(街道)、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市财政每年安排“两区两县”和18个贫困乡镇(街道)各分别10万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适当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补助,各县区财政相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到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市、县两级派出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人安排不少于1万元、0.5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乡镇(街道)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等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