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药行政处罚细则本月施行

09.05.2015  13:32

  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本月起开始施行。

  该《规定》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本部门法定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送原发证、审批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后,由原发证、审批部门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范围,由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确定。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应当经法制机构或法制专干进行审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食药监管部门法制机构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线索、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特殊案件除外。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