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26.12.2016  17:48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盐业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相关的文件精神和盐业法规规定,近日,省工信委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的“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的规定,已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按依法许可的项目从事生产批发经营业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制度。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等从事食盐生产。

  《通告》强调,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利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的资产、设备、人员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经营网点购买,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盐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诚信经营食盐的流通渠道或网点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同时,《通知》进一步强调,坚持加碘标准,坚决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坚决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安全。

  云报全媒体记者 胡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