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不移司法情 为爱撑起“保护伞”

02.12.2014  11:01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底成立少年案件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22年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探索和经验总结,楚雄市法院不断改革完善惩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科学审判方法,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撑起坚实的司法保护伞。

—— 开展庭前调查,找准犯罪根源。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外,还注重在庭前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发展过程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根据各个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教育感化对策,因案审理,因人施教,为庭审中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奠定基础。

—— 转变庭审设置,实行“圆桌”审判。 传统的法庭设置以威严为特点,在于营造法庭严肃、庄重的审判气氛,楚雄市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尚未成熟,审理时应尽量采用具有人性化的“圆桌”审判方式。“圆桌”审判是一种谈心式的审判,凸显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更具人文关怀色彩。通过对涉未成年犯罪案件实行“圆桌”审判,调和法庭的审判气氛、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心理,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展开庭审教育。

—— 落实诉讼制度,保障诉讼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注重保护法律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外,楚雄市法院还结合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落实指定辩护制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心理,帮助法庭开展法庭教育;落实档案封存制度,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定条件不公布未成年犯罪相关信息;落实不公开审理原则,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

—— 增设法庭教育,帮助知罪悔罪。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增设法庭教育程序。案件承办法官采用谈心、教育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从“法律、道德、情理”等方面进行庭审帮教,用爱心、诚心和热心感化失足少年;同时,聘请工会、团委、妇联、教育机构等部门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作用,配合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帮助其知罪悔罪。

—— 坚持判后回访,全力帮扶挽救。 积极开展判后回访帮教工作,采取“个别回访帮教与集中回访帮教结合”、“电话回访帮教与面对面回访帮教结合”的方式,对正在服刑改造的少年犯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分析被判刑的少年犯是不是真正悔过自新,会不会重新犯罪。对一些态度消极,或刑期长、缺乏承受能力,或产生自卑感和对立情绪的少年犯,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促使他们认清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 做好审判延伸,积极预防犯罪。 楚雄市法院除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之外,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官深入到中小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宣讲,邀请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旁听庭审,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知法守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指导楚雄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基地模拟法庭工作,通过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模拟庭审,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促进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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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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