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14种情形将被问责

08.12.2015  19:15

    14种情形,领导干部将被问责,而且问责方式轻则公开道歉,重则责令辞职、免职。日前,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实施细则强调,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问责方式包括 公开道歉、引咎辞职、免职等

    细则明确列出14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细则规定,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1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细则规定10种情形,干部如符合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并对调整程序进行确定。

    如果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11月26日起施行。 (晨报 记者王靓)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