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制定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

17.03.2017  21:37

 

近日,云南新平县制定并印发《新平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定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好新平的生态环境资源。

本《办法》共24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突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7种情形、追究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10种情形、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6种情形。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究形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两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还结合新平少数民族、山区县实际,特别强调各级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着眼民族团结进步,加大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对影响民族团结和谐,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新平县林业局 | 作者:李加文 | 栏目编辑:李姣 | 栏目审核: 陈元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