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强化七项措施有序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

16.11.2016  15:35

 

近日,省财政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各部门、各试点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制定县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各试点县要迅速行动,加快工作进度,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及时按程序报州(市)、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是加快制定县级资金管理办法。 各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出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安全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省、州(市)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上级财政涉农资金后(含提前下达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方式,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省级专项资金上年提前下达比例要提高到70%以上,以便于贫困县提前统筹项目安排。

四是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州(市)及试点县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机构,并报省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备案。协调机构要主动研究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推动整合工作。

五是抓好示范带动。 省财政将选择若干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建立 “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示范县”对口联系制度,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同时,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适时在面上推广。 

六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 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省级财政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试点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县予以奖励。

七是清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省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涉农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清理规范现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与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精神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剔除与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相冲突的内容切实推进审批权限下放,赋予贫困县整合使用资金的自主权,切实压缩专项资金,由县(市、区)承担事权管理的责任,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