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任职是否要进行宪法宣誓

29.08.2017  16:31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后,各地都在结合实际贯彻施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各地在实践中,是否要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宪法宣誓,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要进行宪法宣誓;另一种是不必进行宣誓。以下,笔者分别进行简析,供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持这种观点者,其理由为:

(一)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朝末期引入我国。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即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实践中,应从其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他们的身份,并不局限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有的,可能是公务员、单位职工;有的,可能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只要符合《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即: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已由法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就成了人民陪审员,就要履行法定职责,参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属于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决定》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依法产生后,无需进行宪法宣誓。持这种观点者,其理由为:

  (一)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进行宣誓。现行的1982年宪法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而现行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也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进行宪宪法宣誓。人民陪审员进行宪宪法宣誓,于法无据。

  (二)人民陪审员并非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不是公务人员。即便有的是公务人员,人员编制、工资关系等,并不在法院。既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从其在法院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这个角度来讲,就没有必要进行宪法宣誓。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主张人民陪审员也要进行宪法宣誓,除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外,补充理由如下:

  凡是人大选举,以及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等人员,要从事公务活动,都要依法履行职责,都应当进行宪法宣誓。换言之,只要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产生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都要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可以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情感,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居住分散。如果不便于集中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集体进行宪法宣誓,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后,两个月内,利用法院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之机或者到人民陪审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仪式;也可以选择方便人民陪审员的地方,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进行。

  总之,要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宪法宣誓。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