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8.04.2015  20:00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
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2号)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云南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广播电视站日常管理或机房管理制度;
  6.安全播出应急处置方案。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将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13个工作日内(通常需进行实地调研)做出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云南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doc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袁啓城
  联系电话:0871-65358131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人: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