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如何处理?

03.11.2015  14:29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咱,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荒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